中華民國米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贊助會員申請入會辦法
1.114年4月25日本會第5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訂定通過
第 一 條
為廣納相關團體及公民營公司行號為本會贊助會員,共同促進稻米產業發展,在商業團體法及本會章程未增訂實施前暫訂本辦法辦理其入會事宜。
第 二 條
向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人民團體、財團法人或公民營公司行號,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得申請加入為本會贊助會員。
前項贊助會員應派代表參與本會會務,稱為贊助會員代表。
第 三 條
贊助會員之權利義務,除無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、表決權及罷免權外,均視同本會會員代表享受相同之權利與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第 四 條
申請為贊助會員者,應填具贊助會員入會申請書,連同政府核准登記證影本乙份,經報請本會理監事聯席會審查通過後准其入會。
第 五 條
贊助會員應繳會費如下:
一、入會費:申請新入會,入會費新台幣6,000元,由贊助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之。
二、常年會費:每一贊助會員全年繳納新台幣12,000元,於年度開始時一次繳納;其於年度中入會者按比例計算繳納之。
第 六 條
本會每一贊助會員推派出席本會之會員代表為一人。其為人民團體者,限派具有該團體會員代表資格者。為財團法人者,限派該法人之董、監事者。為公司行號者,限派公司行號之董、監事或負責人者。贊助會員代表以年滿二十歲以上者為限。
前項贊助會員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贊助會員代表。贊助會員代表在其原派單位中喪失所代表資格時,應同時喪失在本會之代表資格,由原派單位另派代表補充之。
第 七 條
贊助會員如未依規定繳納會費者,應提本會理監事聯席會決議依下列程序處分之:
一、勸告: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。
二、警告:欠繳會費滿六個月,經勸告而不履行者。
三、除籍:積欠會費於年度結束後仍未繳納者,經除籍後須再次入會者,應重新繳納入會費。
第 八 條
本辦法經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